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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20篇

时间:2023-01-04 14:4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20篇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  精品文档  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20篇,供大家参考。

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20篇

篇一: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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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实施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明确校党委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学校党组织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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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实行党委(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四条学校党委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校长对本校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业务领域和联系系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学校党群工作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查全校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主管业务领域和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专人管理,完善工作机制。

  第六条各系部党支部、附校党支部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学校党委承担的有关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层层落实下去。系部、附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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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对分管领域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清单

  第七条学校党委(党支部)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

  (二)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关于课堂教学管理、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等制度,切实加强课堂管理。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加强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哲学社会科学等学科专业教材的选用要严把政治关。

  (三)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审批监管制度,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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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管媒体原则,完善媒体意识形态和新闻宣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报刊、简报、信息、网站、公共场所标语横幅等的登记审批管理制度,加强新兴媒体管理。加强对各类文化场馆的管理。建立健全社团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成立审批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各类社团的管理,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强化思想政治导向。

  (四)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黏着力。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坚持正面舆论导向,积极主动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学校各类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网络舆情。

  (五)加强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态审查机制。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学校活动的管理。依法建立境外基金准入管理机制,明确学校、教师、学生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审批程序,建立学校对外交流和学术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规范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从严管理和审核师生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六)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的责任。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敢抓敢管,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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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意识形态突发事件。对坚持错误思想的重点人,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八)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聘用、考核评审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加强知识分子工作,注重从优秀青年师生中发展党员,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知识分子制度,加强与党外人士的联系和交流,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注意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学术带头人、学科领军人物中代表人士的工作。

  第四章责任落实

  第八条学校党委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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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学校党委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群工作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条党群工作处作为统筹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要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

  (一)校纪委要把落实中央、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二)党群工作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考察要突出把好政治关,注重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的考察,把那些敢抓敢管、善于做意识形态工作、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优秀干部充实到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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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岗位上来,对理想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党群工作处还要履行抓好全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

  (四)学生工作处要履行抓好全校学生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

  第十二条各系部、附校党支部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学校党委汇报,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本系部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并报党群工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健全校园意识形态阵地和重点工作的监管制度。严格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群工作处负责审批,其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由教务处负责审批;各主办部门要强化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举办期间的督查机制,并做好资料备案存档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党群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电教中心对校内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校园专门宣传栏、各类正式出版物和自办刊物、各类文艺作品等负有监管职责;教务处对校内课堂教学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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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各系部对校内各类社团负有监管职责;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对校园内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负有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层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在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校纪委、党群工作处联合组织实施,每年安排一次,重点检查考核各党支部、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完成年度意识形态工作任务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的情况;意识形态工作相关体制机制的建设和遵守情况;意识形态工作在各项工作中的落实情况等。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落实中宣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党〔2005〕31号)精神,高度重视宣传思想工作一线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等队伍建设,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干部队伍坚强有力,认真研究和解决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队伍人员配备不够、教育培训不多等实际问题,选优配强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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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政一把手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职责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职责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管理范围内报刊、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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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职责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十)职责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七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二)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三)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四)因领导不力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第十八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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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对各系部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群工作处可向学校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由党群工作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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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

  中共XX区XX街XX社区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根据中共XX区XX街工委印发的《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高校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领域和前沿阵地。社区党委、网格党支部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负责尽责,严格追责问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社区党群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党委领导班子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行政一把手对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党委书记和行政一把手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党委主要责任第四条?把握正确方向导向。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把正确的导向要求贯穿到本部门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定力,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五条?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定期工作汇报、微论坛、研讨会、讲座“一会一报”制,由社区党委统一管理,强化督查机制,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第六条?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提升社区微博、微信、QQ群、网站等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粘着力。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第七条?加强重点人教育管理。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街工委及相关部门关于加强重点人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坚持“教育为主,预防在先;依法依规,综合管控;一人一组,一人一策;属地管理,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突出抓好教育引导、管理约束和依法处理三个关键环节,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等综合手段,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

  第八条?各类社会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坚持社会组织成立和年检制度,实行社会组织备案制,加强活动监管。

  第九条?加强社区工作者思想政治工作。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社区工作者的头脑,引导社区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队伍管理,考核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

  第三章?责任落实第十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社区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社区人员根据职责,负责本社区相关意识形态工作。第十一条?建立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党委要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及时向街工委、组宣科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第十二条?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考核督查。党委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和

  年度述职报告中要对意识形态工作情况进行履职报告,并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四)对本部门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六)管辖范围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七)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八)对社区工作者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时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共XX区XX街XX社区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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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根据上海西路街道党工委深入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的要求,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社区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负责尽责,严格追责问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社区党群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三条党总支部领导班子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总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党委政务都要狠抓意识形态工作,书记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总支部分班子成员协助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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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党总支部主要责任第四条把握正确方向导向。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把正确的导向要求贯穿到社区各项工作和各个领域。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定力,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五条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定期工作汇报、微论坛、研讨会、讲座“一会一报”制,由社区党总支部统一管理,强化督查机制,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第六条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提升社区微信公众号、党员QQ群等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粘着力。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第七条加强重点人员教育管理。坚持“教育为主,预防在先;依法依规,综合管控;一人一组,一人一策;属地管理,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突出抓好教育引导、管理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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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束和依法处理三个关键环节,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等综合手段,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

  第八条各类社会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坚持社会组织成立和年检制度,实行社会组织备案制,加强活动监管。

  第九条加强社区工作者思想政治工作。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社区工作者的头脑,引导社区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队伍管理,考核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

  第三章责任落实第十条建立党总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业务口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社区党总支部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总支部书记任组长,副书记、副主任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在党总支部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社区人员根据职责,负责本社区相关意识形态工作。第十一条建立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党总支部要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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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态安全,及时向街工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二条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考核督查。党总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党总支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中要对意识形态工作情况进行履职报告,并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总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四)对社区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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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

  (七)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八)对社区工作者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九)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时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由银新苑北社区党总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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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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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识形态工作应知应会知识

  意识形态话语权:主要指在社会思潮中,引导民心、决定社会舆论走向等方面的能力。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就是要让xx主义在社会思潮中占主导地位,就是要让xx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民众的行动指南。习总书记“8.19”讲话中的“两个巩固”:宣传思想工作就是要巩固xx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阐释了我们党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根本目标,也是我们党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根本要求。xx年8月19日习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和一个极端重要:习总书记在xx年8月19日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两个行动:意识形态工作大培训“三个一百”行动(培训百名骨干、上好百堂党课、举办百场讲座;党的科学理论下基层“五十百千”活动(运用五种形式、用好十种载体、组织百场演出、开展千场宣讲)。三个纳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绩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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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四大责任:党委(工委、总支、支部)主体责任,党委(工委、总支、支部)书记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直接责任,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四个同步: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九大责任:1.把方向管导向责任;2.统一领导和指导责任;3.定期分析研判责任;4.意识形态能力建设责任;5.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责任;6.网络意识形态管理责任;7.领导和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责任;8.领导和组织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责任;9.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责任。十大情形:党委(工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1.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组织开展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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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工委、总支、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3.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4.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5.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6.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7.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8.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9.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干校、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10.其他未能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大类阵地:1.统筹做好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出版物的管理;2.统筹做好文艺作品创作导向的管理;3.统筹做好社科研究机构和学会协会等社团以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管理;4.统筹做好高等学校、中小学、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的管理;5.统筹做好演艺场所、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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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统筹做好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的管理;7.统筹做好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8.统筹做好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9.统筹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市内活动的管理;10.统筹做好国家安全宣教阵地、保密防范教育阵地的建设和管理;11.统筹做好“扫黄打非”和各种非法出版物、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市内渗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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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局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县纪委处理。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7.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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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9.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10.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11.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12.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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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局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县纪委处理。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7.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8.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9.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10.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11.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12。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篇七: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关乎全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中心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第五条公安机关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六条公安机关各级党委主要承担以下责任:(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

  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针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大事件、重要动向等开展专题分析,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各基层党组织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在公安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七条党委书记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二)主持召开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精神,分析研究民警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民警意识形态工作专题汇报,带头上有关意识形态工作的党课;(三)加强对民警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密切协作,及时排除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问题亲自督办;

  (四)认真处理涉及民警意识形态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主持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五)全面掌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对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改正;

  (六)每年要组织检查下属单位执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第八条党委分管领导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党委书记统筹协调指导意识形态工作,就意识形态工作目标任务、重大举措提出安排建议,就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等提出应对建议;(二)按照党委部署要求,对意识形态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协调、指导各方面整体推进意识形态工作,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三)协调、组织、参与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四)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第九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抓好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结合分管的业务工作和部门的实际,及时提出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指导与监督,对业务工作中涉及意识形态的事项严格把关,对存在的

  突出问题督促整改,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有关防控措施和办法;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分管部门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四)参与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五)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第十条公安机关各级党委要根据上级党委有关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对年度意识形态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各级党委要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制定具体考核评价体系。检查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领导班子集体与考核领导干部个人相结合。第十二条检查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政工部门等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检查考核工作每年安排一次。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组织专门检查考核。第十四条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党委承担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完成年度民警思想状况分析情况;(二)党委书记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

  况,分管领导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的情况,其他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宣传纪律情况;(四)党委政工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完成意识形态工作及民警思想状况分析等重点任务情况。第十五条检查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听取意识形态工作汇报;(二)座谈或个别访谈;(三)实地考察或抽查;(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第十六条检查考核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考核单位反馈意见,客观评价工作情况,重点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第十八条各级党委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以及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由政工部门存档。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错误行为和观点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三)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四)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五)因领导不力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的程序:(一)通过信访举报、专项治理、责任制考核、巡视检查、干部考察、民主评议等途径发现问题线索以及领导批办、上级交办问题线索,经有关部门会同政工部门查清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政工部门提出问责建议。(二)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规定,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要对下一级实施责任追究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被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视情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第二十六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

  究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增强纪律的威慑力和制度的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拟重新提拔使用的,参照有关规定履行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市局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局政治部承担。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八: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

  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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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全部内容。

  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茂县教育系统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住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党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党支部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支委成员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办室,办公室主任由宣传委员兼任.

  第二章党支部主要责任

  第八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党组织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等。

  第十二条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局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基层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局属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五条党支部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六条每年年底前,局党委要组织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局纪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问责情况,报局党委、局纪委备案。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篇九: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茂县教育系统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住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第五条党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第七条党支部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支委成员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办室,办公室主任由宣传委员兼任。第二章党支部主要责任第八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九条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党组织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第十条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

  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第十一条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等。第十二条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第三章监督考核第十四条局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基层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局属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五条党支部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第十六条每年年底前,局党委要组织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局纪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问责情况,报局党委、局纪委备案。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九条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第二十条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第二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

  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篇十: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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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局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县纪委处理。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7.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

  ,.

  8.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9.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10.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11.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12.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

  

  

篇十一: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

 大学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制度

  一、明确学院党委在意识形态工作方面的职责

  学院党委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其他处级领干是直接责任人,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领导责任。学院党委主要承当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定期分析研判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三〕加强对本单位师生意识形态工作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对所属意识形态阵地和涉及意识形态活动的管理和督查;〔四〕根据学校意识形态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情况,开展意识形态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并催促排除隐患;〔五〕加强本单位涉外交流活动的审查,提高师生的意识形态责任意识;〔六〕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机制。

  主责领导:党委书记协助领导:院长、副院长、副书记二、明确学院各级组织负责人在意识形态工作方面的职责

  学院处级领干及各系主要领导、办公室主任为各级组织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11、学院办公室的意识形态工作职责

  2〔一〕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二〕关注党外人士的意识形态舆情,按照上级规定和学院党委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别离原那么,依照党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少数民族师生、信教师生的教育引导,抵御和防范宗教校园渗透。

  主责领导:某某某协助领导:某某某33、科研工作的意识形态工作职责

  主责领导:某某某协管领导:某某某44、某某某学院分工会的意识形态工作职责

  〔一〕积极引导教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充分发挥工会教育引领作用。

  〔二〕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精心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职工队伍群体心态,传播正能量。

  〔三〕加强工会社团组织建设,做好思想引领工作,创立和谐校园。主责领导:某某某协助部门:分工会355、某某某学院团委的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一〕负责全院团员青年的意识形态教育工作;〔二〕负责院学生组织的意识形态指导和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管理工作;〔三〕负责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活动的意识形态审查。主责领导:某某某协助部门:某某学院团委三、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干部考核评价监督制度〔一〕学院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干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任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三〕院系两级党组织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

  〔四〕学院党委会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组织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四、落实意识形态领域的责任追究

  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领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组织开展不力的;〔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政主要领导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四〕对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处置不当的;〔五〕对所管理的党干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4〔六〕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认言论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七〕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八〕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九〕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平安出现严重问题的;〔十〕对本单位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对本单位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活动的,

  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三〕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实际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当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当重要领导责任。

  (二)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当领导责任。(三)错误决策由领干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干个人的责任。

  

  

篇十二: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

 实验幼儿园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

  牢牢掌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和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

  域的指导地位,巩固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党委领导班

  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

  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支部全体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实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属地管理,权责一致;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纠建并举,惩教结合。

  第二章责任制内容

  第四条实验幼儿园党支部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提高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

  区委、教育局等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

  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

  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三)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强化责任意识,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四)强化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幼儿园微信沟通家长平台等各类与我园相关的网络媒体、各类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市内活动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市内渗透。(五)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党支部书记应当亲自抓,领导、组织互联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的制度体制,形成上下联动、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分类处置的工作格局。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

  清理行动。(六)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网络大V、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七)做好教师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组织做好教师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八)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扎实推进师德建设。严格课堂教学纪律,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九)高度重视宣传文化干部队伍建设。单位要明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业务素质过硬、勇于扎根基层、专兼结合的宣传文化干部队伍,努力形成党支部统一领导、各条线各司其职、全体成员大力支持的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格局。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支部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六条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队伍建设、课程管理、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第七条履行好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内容,建立可落实、可比较、可认定的责任清单。第八条要把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对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严重错误倾向、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九条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条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教育教学及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密切关注思想动态和各种不良苗头动向,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的各类案(事)件。第十一条统战部门要团结引导统一战线各界代表,加强“同心”引领,凝聚思想共识,落实好统一战线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任务。第十二条加强对党支部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的监督。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三条建立党支部报告制度。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遇有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及时向市委或者上级党委专题汇报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学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第十四条建立分析研判制度。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领域问题每季度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对重大舆情、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作出工作安排。每年至少一次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第十五条建立领导阅评制度。领导班子带头阅评。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错误思潮和言论,党内通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第十六条建立联系沟通制度。构建立健全联系沟通长效机制第十七条建立检查考核制度。第十八条建立协调联动制度。

  第十九条建立专项督查制度。第五章追责的情形第二十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中央、省委、市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五)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追责的方式和程序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

  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对领导班子实行问责的方式:(一)提醒;(二)批评教育;(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四)整顿调整。第二十三条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一)提醒;(二)批评教育;(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四)诫勉;(五)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六)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受理,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二)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批办或者交办的;(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中反映的重大

  问题;(四)纪检机关、巡察机构、司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五)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六)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七)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对问题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的;(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应当问责情形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问责处理决定的;(六)一年内两次(含两次)以上被问责的;(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严重影响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且承担责任的;(三)因管理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无法履行职责的;(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难以履行职责的。第二十七条受到问责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宣传部门可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细则由本党支部解释,具体工作由宣传委员承担。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三: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

 大学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制度

  一、明确学院党委在意识形态工作方面的职责

  学院党委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其他处级领干是直接责任人,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领导责任。学院党委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定期分析研判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三)加强对本单位师生意识形态工作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对所属意识形态阵地和涉及意识形态活动的管理和督查;(四)根据学校意识形态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情况,开展意识形态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排除隐患;(五)加强本单位涉外交流活动的审查,提高师生的意识形态责任意识;(六)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机制。

  主责领导:党委书记协助领导:院长、副院长、副书记二、明确学院各级组织负责人在意识形态工作方面的职责

  学院处级领干及各系主要领导、办公室主任为各级组织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11、学院办公室的意识形态工作职责

  2(一)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二)关注党外人士的意识形态舆情,按照上级规定和学院党委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依照党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少数民族师生、信教师生的教育引导,抵御和防范宗教校园渗透。

  主责领导:某某某协助领导:某某某33、科研工作的意识形态工作职责

  主责领导:某某某协管领导:某某某44、某某某学院分工会的意识形态工作职责

  (一)积极引导教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充分发挥工会教育引领作用。

  (二)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精心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职工队伍群体心态,传播正能量。

  (三)加强工会社团组织建设,做好思想引领工作,创建和谐校园。主责领导:某某某协助部门:分工会355、某某某学院团委的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一)负责全院团员青年的意识形态教育工作;(二)负责院学生组织的意识形态指导和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管理工作;(三)负责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活动的意识形态审查。主责领导:某某某协助部门:某某学院团委三、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干部考核评价监督制度(一)学院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干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任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三)院系两级党组织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

  (四)学院党委会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组织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四、落实意识形态领域的责任追究

  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领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组织开展不力的;(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政主要领导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四)对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处置不当的;(五)对所管理的党干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4(六)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言论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七)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八)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九)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十)对本单位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对本单位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活动的,

  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三)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实际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二)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三)错误决策由领干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干个人的责任。

  

  

篇十四: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

 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华容县林业局委员会《关于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华林党〔2019〕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林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局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分管党建工作局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局党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局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分析研判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晏佳贵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易旭辉、党委委员胡炜、詹明义、杨军良、熊建华任副组长,刘贱喜、铙平、熊贻红、文平芬、徐斌、李隆发为成员。

  第二章党委主要责任

  第八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辩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局党委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

  及时向县委宣传部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条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第十二条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及时上报,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局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重点检查考核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

  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十四条局属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半年向局党组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党组织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每年年底前,局党委组织进行一次以上专题督查,并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局党风廉政室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总)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五)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六)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七条意识形态重大重问题处理流程(一)党风廉政室接受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举报和局属各支部上报问题;(二)党风廉政室对问题进行整理后报告局意识形态分析研判领导小组;(三)局意识形态分析研判领导小组组织调查、核实,形成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四)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八条各党(总)支部书记有上述所列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受到责任追究党(总)支部书记和党员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个月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篇十五: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

 社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根据上海西路街道党工委深入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的要求,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社区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负责尽责,严格追责问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社区党群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三条党总支部领导班子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总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党委政务都要狠抓意识形态工作,书记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总支部分班子成员协助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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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党总支部主要责任第四条把握正确方向导向。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把正确的导向要求贯穿到社区各项工作和各个领域。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定力,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五条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定期工作汇报、微论坛、研讨会、讲座“一会一报”制,由社区党总支部统一管理,强化督查机制,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第六条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提升社区微信公众号、党员QQ群等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粘着力。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第七条加强重点人员教育管理。坚持“教育为主,预防在先;依法依规,综合管控;一人一组,一人一策;属地管理,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突出抓好教育引导、管理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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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束和依法处理三个关键环节,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等综合手段,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

  第八条各类社会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坚持社会组织成立和年检制度,实行社会组织备案制,加强活动监管。

  第九条加强社区工作者思想政治工作。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社区工作者的头脑,引导社区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队伍管理,考核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

  第三章责任落实第十条建立党总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业务口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社区党总支部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总支部书记任组长,副书记、副主任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在党总支部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社区人员根据职责,负责本社区相关意识形态工作。第十一条建立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党总支部要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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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态安全,及时向街工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二条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考核督查。党总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党总支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中要对意识形态工作情况进行履职报告,并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总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四)对社区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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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

  (七)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八)对社区工作者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九)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时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由银新苑北社区党总支部负责解释。

  

  

篇十六: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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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识形态工作应知应会知识

  导读:本文是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应知应会知识,希望能帮助到您!

  意识形态话语权:主要指在社会思潮中,引导民心、决定社会舆论走向等方面的能力。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就是要让马克思主义在社会思潮中占主导地位,就是要让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民众的行动指南。习总书记“8.19”讲话中的“两个巩固”:宣传思想工作就是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阐释了我们党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根本目标,也是我们党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根本要求。2013年8月19日习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和一个极端重要:习总书记在2013年8月19日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两个行动:意识形态工作大培训“三个一百”行动(培训百名骨干、上

  好百堂党课、举办百场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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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科学理论下基层“五十百千”活动(运用五种形式、用

  好十种载体、组织百场演出、开展千场宣讲)。

  三个纳入:

  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

  入绩效考评。

  四大责任:

  党委(工委、总支、支部)主体责任,党委(工委、总支、

  支部)书记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直接责任,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

  责。

  四个同步:

  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

  设和党的建设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九大责任:

  1.把方向管导向责任;

  2.统一领导和指导责任;

  3.定期分析研判责任;

  4.意识形态能力建设责任;

  5.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责任;

  6.网络意识形态管理责任;

  7.领导和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责任;

  8.领导和组织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责任;

  9.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责任。

  十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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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委(工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工委、总支、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4.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5.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6.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7.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8.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9.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干校、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10.其他未能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大类阵地:1.统筹做好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出版物的管理;2.统筹做好文艺作品创作导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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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统筹做好社科研究机构和学会协会等社团以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管理;

  4.统筹做好高等学校、中小学、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的管理;5.统筹做好演艺场所、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等的管理;6.统筹做好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的管理;7.统筹做好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8.统筹做好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9.统筹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市内活动的管理;10.统筹做好国家安全宣教阵地、保密防范教育阵地的建设和管理;11.统筹做好“扫黄打非”和各种非法出版物、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市内渗透的管理。

  

  

篇十七: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

  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XX县XX局委员会《关于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XX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局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分管党建工作局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局党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局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分析研判领导小组,党委书记XX任组长,党委副书记XXX任副组长,XX、XXX、X为成员。

  第二章党委主要责任

  第八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辩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局党委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宣传部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条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第十二条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及时上报,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局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重点检查考核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十四条局属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半年向局党组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党组织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每年年底前,局党委组织进行一次以上专题督查,并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局党风廉政室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总)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五)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六)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意识形态重大重问题处理流程(一)党风廉政室接受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举报和局属各支部上报问题;

  (二)党风廉政室对问题进行整理后报告局意识形态分析研判领导小组;

  (三)局意识形态分析研判领导小组组织调查、核实,形成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四)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八条各党(总)支部书记有上述所列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受到责任追究党(总)支部书记和党员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个月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篇十八: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

 意识形态工作应知应会知识

  意识形态工作应知应会知识意识形态话语权:主要指在社会思潮中,引导民心、决定社会舆论走向等方面的能力。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就是要让马克思主义在社会思潮中占主导地位,就是要让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民众的行动指南。习总书记“8.19”讲话中的“两个巩固”:宣传思想工作就是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阐释了我们党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根本目标,也是我们党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根本要求。2013年8月19日习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和一个极端重要:习总书记在2013年8月19日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两个行动:意识形态工作大培训“三个一百”行动(培训百名骨干、上好百堂党课、举办百场讲座;党的科学理论下基层“五十百千”活动(运用五种形式、用好十种载体、组织百场演出、开展千场宣讲)。三个纳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绩效考评。四大责任:党委(工委、总支、支部)主体责任,党委(工委、总支、支部)书记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直接责任,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四个同步: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九大责任:1.把方向管导向责任;2.统一领导和指导责任;3.定期分析研判责任;4.意识形态能力建设责任;5.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责任;6.网络意识形态管理责任;7.领导和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责任;8.领导和组织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责任;9.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责任。十大情形:党委(工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1.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组织开展不力的;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工委、总支、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3.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4.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5.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6.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7.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8.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9.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干校、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10.其他未能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大类阵地:

  1.统筹做好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出版物的管理;2.统筹做好文艺作品创作导向的管理;3.统筹做好社科研究机构和学会协会等社团以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管理;4.统筹做好高等学校、中小学、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的管理;5.统筹做好演艺场所、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等的管理;6.统筹做好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的管理;7.统筹做好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8.统筹做好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9.统筹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市内活动的管理;10.统筹做好国家安全宣教阵地、保密防范教育阵地的建设和管理;11.统筹做好“扫黄打非”和各种非法出版物、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市内渗透的管理。优品课件,意犹未尽,知识共享,共创未来!!!

  

  

篇十九: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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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识形态责任制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X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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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标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整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整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党中央或者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意识形态阵地主

  要包括: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各类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各类社科研究

  机构和思想文化类学会协会等社团,高等学校、中小学、职业学校和民办

  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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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座论坛,各类演艺场所、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等。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XX及XX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境内活动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境内渗透。

  (五)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党委(党组)书记应当亲自抓,领导、组织互联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体制。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X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X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清理行动。

  (六)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通过党报党刊及其所属或者党内通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不能爱惜“羽毛”,当“开明绅士”。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网络“大V”、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步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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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注重同社科理论界、新闻出版界、广播影视界、文学艺术界、教育科技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各领域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和新媒体中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的文艺组织、文艺群体中知识分子的联系,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八)选优配强各级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当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高度重视城乡基层宣传文化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党委宣传部门作为各级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本地区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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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各级党委(党组)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XX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八条各级纪检机关应当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X围。

  第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任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X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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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X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丧失对管辖X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辖X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管辖X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宣传部门可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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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央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办法自2015年10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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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十:意识形态领域责任追究中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从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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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局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县纪委处理。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7.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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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9.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10.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11.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12.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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