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1篇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市属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教育局(办),市直各学校:为加强滨州市公办中小学学生装收费管理,规范公办中小学学生装代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定必备,供大家参考。
规定 第1篇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市属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教育局(办),市直各学校:
为加强滨州市公办中小学学生装收费管理,规范公办中小学学生装代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XX]648号)规定,现对滨州市公办中小学学生装收费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学生装费最高限价标准
学生装费最高限价标准继续按照原滨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学生装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价发〔20XX〕100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中小学学生装分为夏装、运动装(春秋)和冬装三类,其最高限价分别为:
小学:夏装80元/套,运动装(春秋)100元/套,冬装200元/套;
初中:夏装90元/套,运动装(春秋)120元/套,冬装220元/套;
高中:夏装90元/套,运动装(春秋)130元/套,冬装240元/套。
学生装按学段配发,小学生每三年(1-3年级、4-6年级两个学段)不同种类学生装各配发一套,初中生、高中生不同种类学生装各配发一套,学生家长也可结合自身需要自愿增加套数。学生装订购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学生装式样要保持连续性,学生不要求更换的,学校不得强制更换。
二、相关事项
(一)本通知规定学生装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标准,有关单位在不超过上述标准范围内,按照“质优价宜”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学生装具体价格,鼓励和提倡在县市区 域内统一招标、集中采购。采购各环节相应材料要全部存档备查,同时将采购合同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招标分包大小要适当,形成学生装质量、服务、价格等良性竞争氛围。
(二)中标学生装款式、面料辅料、质量标准、采购合同及生产企业资质等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严格实行“明标识”“双送检”制度。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进行验收,由供货企业和采购单位共同对供货批次进行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不得由家长承担),检验合格后方可付款、发放。要建立学生装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学生装生产企业及时通报并加入“黑名单”,取消其中标资格和以后三年在本市的学生装投标资格。
(三)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中标企业要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校服服务体系,做好校服售后服务工作,满足学生调换、更新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推广运用“互联网+”模式,丰富校服管理手段。
(四)对家庭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实行学生装费用减免政策,为建档立卡的贫困学生免费配发学生装。
三、监督管理
(一)严格资金管理。学生装费属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其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挤占收费资金。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将学生装面料、套数、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XX年6月31日。期间如遇价格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规定 第2篇
一、宾馆要保持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二、必须设有消毒间或消毒设施,并要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三、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
四、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五、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并粘贴已消毒封签。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六、宾馆的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七、宾馆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八、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要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九、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规定 第3篇
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共同议论的话题。
我读了系列规定后,真的有很多心得体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全面的规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走上了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作为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作为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差异,用多样化的、积极的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避免与学生发生冲突,多鼓励,少批评,多表扬,不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感受到家庭的关爱,从而迸发出学习的热情。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对一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有力的打击、惩处。要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心理、生理特点,因材施教,因人而导,有的放矢;
教育工作方式、方法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不能用老套套,要注意改进方式,不断创造一些新的工作方法;
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结合起来,把社会上各方面的力量整合起来;
将一些原来形成的工作机制、工作做法规范化,用规范化建设来提高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整体水平。
规定 第4篇
为确保中小学生校服质量安全,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切身利益,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xx﹞1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基﹝20xx﹞43号)、《黄浦区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校学生校服采购、穿着制度。
一、发挥家委会作用,强化学校责任
1、建立由分管德育校长牵头、德育处、总务处组成的校服管理工作小组,对校服质量监控负责,设立校服专管员负责具体发放、补定事宜。
2、在校服订购前,我校听取家委会意见,家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会同学校家长委员会共同确定校服的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颜色、价格等。与信誉好的生产企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主动接受家长监督,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示校服采购情况。
3、发挥学校家长委员会监督作用,学校积极配合家委会相关工作。家委会通过座谈会、问卷等形式,听取学生、家长对校服质量、款式、价格,以及校服穿着制度等方面的意见,学校接受家委会提出的改进建议,发挥校服穿着制度在学校教育中应有的作用。
二、规范学校校服采购程序
1、学校通过综合比较,选择产品质量高、信誉好的校服生产企业,经家委会审核、同意后,按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教委发布的校服采购格式合同,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同。校服合同价格应在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并公布的学校代办校服价格范围内。
2、学校要将合同复印件及时报区教育局后勤中心备案。并督促校服生产企业尽快到区质量技监部门申报。
3、学校将校服样衣保留,作为验收校服款式、面料、颜色等的依据。
三、做好学生校服“双送检”工作
1、学校接收校服时,严格查验生产企业名称标识、面辅料成分标识、洗涤标识、规格型号标识、校名标标识等是否齐全,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是否与样衣标准一致、外包装及货品有无破损等。质量标识不齐全、与样衣标准不一致、外包装及货品有破损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校服生产企业未能出具校服质量检验报告的,学校拒收。
2、学校在收到订购校服后,将按照同一面料抽检1套校服的要求,及时将校服送市纤检所检验。检验合格后,学校在学校网站上公开校服质量检验报告,再将校服发放给学生。学生校服送检费用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向学生另行收取。
3、学校发现校服生产企业选用伪劣面辅料加工校服,对学生健康造成伤害或可能造成伤害的",将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赔偿,将相关情况报区教育局,并向质量技监部门报案处置。
规定 第5篇
为贯彻落实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市教委贯彻落实该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就规范我区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中小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校服穿着规定。中小学校制定的校服采购办法、校服穿着规定等工作应当听取本校家长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并经本校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布后方可实施。
第二条: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应选择生产安全、管理规范、质量保证、服务到位和便于属地管理的经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备案的校服生产企业。按照市工商局、市教委发布的校服采购格式合同,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送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第三条:中小学生校服合同价格应在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并公布的学校代办校服价格范围内。校服代办服务性消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由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统一票据。
第四条:中小学校接收校服时,必须查验生产企业提供的由上海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校服质量检测报告。对校服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服装标识等进行初步认定合格才能收货。如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在将校服发给学生前,应当按照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抽样送检比例,主动将每批次校服进行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在学校网站、公告栏进行公布,再将校服发放给学生。校服送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第六条:中小学校应按时将校服发至学生,并会同校服生产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七条:中小学校校服经办人员应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在校服采购活动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如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八条:中小学校发现校服有安全质量问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论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区教育局成立中小学生校服监管工作小组,由分管中小学、局属企业、监察的局领导以及基础教育科、学前教育科、监察室负责人组成。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监察室负责本制度具体实施的过程监管。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实行问责追究制。
第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嘉定区中小学校(含中职、中专、特殊学校、幼儿园)校服采购和管理。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