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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经验做法材料(11篇)

时间:2023-01-12 22:15:02 扫黑除恶 来源:网友投稿

扫黑除恶经验做法材料(11篇)扫黑除恶经验做法材料  五措并举扫黑除恶工作汇报  为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及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精神,镇“五措并举〞作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战。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扫黑除恶经验做法材料(11篇),供大家参考。

扫黑除恶经验做法材料(11篇)

篇一:扫黑除恶经验做法材料

  五措并举扫黑除恶工作汇报

  为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及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精神,镇“五措并举〞作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战。

  一、加强组织,贯彻落实

  镇党委、政府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镇长任组长,分管副书记、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先后召开党委会、镇村〔干部〕层层传达中央、省、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会议及文件精神。

  二、广泛宣传,全民参与

  结合会议、入户宣传、宣讲、街头宣传等形式,通过通村播送、宣传车、横幅、宣传通告等载体广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并在人群密集、场口、公示栏等处张贴《关于举报黑恶势力线索的通告》鼓励广阔人民群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发动一起力量,与黑恶违法势力行为作坚决斗争。

  三、深入排查,摸清底数

  以村〔社区〕为单位,支书、主任牵头组织一次黑恶势力专项排查,做到情况清、底数明。重点对村霸、影响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等进行排查登记。注意信息的搜集、整体、存档,对于排查出的涉黑涉恶信息及时上报。

  四、部门联动,防治结合

  一是联合辖区派出所,对辖区黑恶势力进行细致分析,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二是组织村〔社区〕开展大巡逻,社区民警、驻村干部共同参与,佩戴红袖标,每周巡逻不少于两次,做好巡查记录。三是强化小区治安管理,加强与物业公司的联动,共同维护小区平安和谐,未引进物业的小区,充分发挥自治委员会职能,发动居民群防群治。

  五、强化考核,落实责任

  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落实情况作为各村〔社区〕主要责任人的政绩考核依据之一,同时,镇综治办、镇纪委组织督查组加强对各村〔社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干部严格实施问责;假设发生媒体高度关注、公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篇二:扫黑除恶经验做法材料

  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不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劢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戒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仹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劢戒以其他丌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亊生产经营活劢的其他单位组织丧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种情形丨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伡戒致多人轻伡通过违法犯罪活劢戒以其他丌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亊件戒引发大觃模群体性亊件等情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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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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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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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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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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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违法犯罪活动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判断犯罪组织是否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较长时期”从何时起算、需要持续多久;二是“持续存在”应当如何认定。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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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会为逃避打击而自我“洗白”,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时,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暂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故认定起来相对容易。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二)关于经济特征

  《2009纪要》指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此,《2015纪要》解释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虽然《2009纪要》认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但《2015纪要》对此进行了扩张,指出“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实践中,“一定经济实力”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也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收益等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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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益分配”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三)关于行为特征

  《2009纪要》指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的五种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强调,应准确理解“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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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属于《2009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案例:(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

  《2009纪要》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1.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2.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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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标准文案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3.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第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第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2009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3号案例:(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五)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不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5纪要》明确,“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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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标准文案

  方面同时具有《2009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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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扫黑除恶经验做法材料

  局机关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做法总结

  一、强化学习,注重宣传。一是以“走近企业”、“走近社区”、“走近市场”为契机,悬挂横幅、散发宣传单,并充分利用显示屏、宣传栏等,向广大市民和经营户广泛宣传扫黑除恶的重要性和危害性,倡导经营者诚实守信,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正确保护自己,提高了防范意识,共创安全市场环境。二是强化内部学习,吃透精神,领会实质。县局充分认识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县局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项部署工作会议,积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中央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的文件精神,提高自身执法水平。二、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县局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局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分局及相关股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场监察大队大队长兼任。同时制定了《X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重点,落实了责任,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因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县局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强化巡查,狠抓监管。一是严查市场违章违法行为。坚持有什么违法违规现象

  突出就重点查处,什么地方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就集中力量打击,提高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二是各分局、股室及直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重点针对集贸市场、建筑建材、旅游市场等行业强化巡查工作,在排查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市霸”、“行霸”行为的苗头,做好防范工作。

  四、强化自查,搞好摸排。要求各市场业主和经营单位认真搞好自查自纠,积极排查市场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中心的作用,动员消费者积极捡举揭发“市霸”、“行霸”行为,一经查实,从重从快加以查处,尤其是是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篇四:扫黑除恶经验做法材料

  扫黑除恶对照剖析材料及整改措施(县局)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遵照有关要求,召开本次扫黑除恶专题民主生活会,下面,我代表县局党委班子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如下:

  一、对照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对照中央扫黑除恶第某督导组通报的“政治站位、依法严惩、综合治理、深挖彻查、组织建设、组织领导”六个方面为重点,围绕中央督导组补充通报的我县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政治站位、依法严惩、组织建设”三个方面问题,我们扎实开展了细致深入的对照检查,发现目前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还存在以下五个方面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深入。

  一是对中央精神领会不够系统深入。各单位虽然对中央扫黑除恶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工作要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学习传达,但还不同程度存在“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的现象,对中央精神的领会存在逐级递减问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识和思想基础还需要进一步巩固。

  入县局扫黑队,就算是完成了任务,没有站在全局高度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

  三是缺乏敢于担当精神。部分单位领导对黑恶势力危害性认识不深,考虑困难多、考虑客观多,缺乏一抓到底、动真碰硬的精神,多满足于上级怎么要求,文件怎么规定,围着“上级”打转,不敢直面矛盾,对于本部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的方式方法缺乏创新。

  (二)线索排查不够精准。

  (三)打财断血存在短板。

  查封、冻结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非法资产与所承办的案件不相匹配,已侦办的某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冻结资金共计不足某某某某元。在办理所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中,由于前期对相关法律条文认识模糊不清,没有先行依法查询、查封、扣押、冻结任何财产,错失了同力推进深挖根治和打财断血的

篇五:扫黑除恶经验做法材料

  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打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从镇干部中抽调精干力量,配合派出所,成立“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亲任组长,确保了领导力度到位,同时明确责任,加大打击力度。

  二、加大宣传、大造舆论

  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大造“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舆论,广泛宣传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的和意义。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做到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打一场“打黑除恶”的人民战争。全镇共书写张贴“打黑除恶”内容的宣传标语10条,悬挂大型宣传标语2幅,出墙报宣传栏10期,召开各级各类会议10余次。通过宣传活动,使“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真正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确定重点,打击声威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今年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成效。

  到目前为止,我镇共查破刑事案件1起,查处治安案件3起,刑事拘留2人,治安处罚3人。

  “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今后需继续保持“打黑除恶”一股劲头,争取太阳社会稳定,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今年以来,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及省、市综治(委)办的指导下,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某某大

  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逐步完善社会防控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各类

  严重刑事犯罪,着力解决治安突出问题,强化治安防范,加强基层基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确保了全区的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现对照《某某市某某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以及《某某市平安建设模范区(市、县)考核标准(试行)》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群众安全感测评

  经市城调队抽样调查,我区群众安全感为90.2%,达到年初制定的目标。

  (二)“严打‘两抢一盗’,保卫百姓平安”专项行动及打击毒品违法犯罪。

  1、公安机关建立集中统一行动和滚动打击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针对两抢一盗高发,刑事案件上升这一基本情况,区公安分局及有关单位认真分析当前治安形势,结合实际,有的放矢地相继开展了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侦破命案”、“打黑除恶”等一系列专项斗争,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有效地控制了全区社会治安局势,保持了社会治安的整体稳定。在开展“严打”专项行动中,全区上下,统一思想,群策群力,各政法单位、街道(镇)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大力开展“严打”专项行动,有规模,有特色,有成效。

  2、“两抢一盗”违法犯罪受到严厉打击。在实际工作中,区公安分局认真梳理排查出“两抢一盗”案件的高发区域,采取定所、定岗、定人的专项治安乱点整治责任制。组织辖区各派出所进行了一次全面治安乱点

  的清理排查,在此基础上将全区划为十三个大片区,分别由分局领导任片区指挥长,按每个片区清理出的相关治安乱点明确联片行动单位及重点整治项目。为突出打击“两抢一盗”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还制定了近期、中期和总体三个目标。要求各参战单位主动出击、连续作战、充分发挥公安队伍的“严打”主力军作用,相继打掉了多个危害时间长、危害面广的“两抢一盗”犯罪团伙,破获了一批社会影响大,老百姓普遍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

  3、强化刑事案件立案统计工作,确保如实立案。某某年全区共立各类刑事案件某某起,比去年同期某某起增加某某起,上升7.78%。“两抢一盗”案件共立某某起,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某某.某%,与去年同期某某起相比增加某某起,上升某某.某%。

  4、今年已经召开某某次全区治安形势分析会,排查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经过认真排查梳理,将火车站、客车站、某某周边列为全区重点整治区域,全力开展集中整治。火车站、客车站是全区治安重点整治地区,辖区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平安车站创建纳入平安建设,推进企地共建。在重点整治中,认真抓好了两个结合,确保了火车站、客车站及周边治安环境的整体稳定。某某及周边既是区委、区政府所在地,又是全区重点整治区域。区综治委及成员单位、辖区街道以某某及周边为中心,集中开展清理流动人口,摸清流动人口底数现状,分类管理,对无固定职业、流动性大的人员进行重点管理,有效遏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经综合整治的某某个区级重点整治区域均未发生治安状况恶化的现象、突出治安问题也没有出现大幅反弹。

  5、深入开展中小学、高校、企业、铁路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今年以来,我区不断加大校园及周边、铁路及周边整治工

  作力度,全区中小学及周边200米范围内无“网吧”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区公安机关加大对校园周边治安整治,及时打击和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年共投入警力某某人(次),协勤人员某某人(次),共查处治安案件某某起,刑事案件某某起,刑事拘留某某人,在学校周边建立了108所治安岗亭或在校园内设立“治安室”,严厉打击了侵害师生的违法分子,有效净化了校园周边环境。全年未发生严重侵害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也没有发生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案件。同时,建立健全了铁路与地方共同维护铁路及周边治安秩序机制,深入开展“安全文明铁道线活动”,切实搞好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1、90%以上的治安巡防队伍用于社会面巡逻防范。加强治安防范是预防和减少治安问题和违法犯罪的治本之策,我区始终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切实落实治安防范各项措施。着力构筑覆盖城区的街面治安防控网络。

  某某乡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师宗县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各村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综治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大力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扎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从而较好地保证了我乡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平稳。5月22日,乡综治中心召开了由治保调解主任和相关单位专职同志参加的全乡社会治安形势分析会议,全面分析了上半年社会治安总体形势,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基本平稳提供了科学决策。现将我乡2022年上半年社会治安形势分析如下:

  一、全乡社会治安基本状况

  (一)全乡社会政治稳定

  上半年,全乡信访形势总体较好,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绝大部分问题都已经解决到位,突发事件也都得到妥善处理,全乡无到市、省、赴京上访,来乡上访26起,同比下降38%,无集体上访。全乡共排查出重点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2起。主要是山场权属纠纷。总体来看,上半年全乡信访形势与去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好转,社会政治基本平稳,但山场权属和工业项目区的征地补偿、拆迁、拆违等方面的问题仍有可能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二)治安状况总体平稳

  上半年,我乡综治部门坚持严打不放松,根据上级安排,积极开展了各类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全乡的社会治安稳定状况,没有发生重大恶性治安灾害事故。元旦、春节期间全乡社会治安情况基本平稳。上半年,我乡现行刑事案件发案总量下降,破获现行刑事案件总量下降;治安案件发现、受理数和查处数明显上升;交通事故发生数明显下降。

  二、社会治安状况

  (一)治安案件查处受理情况

  1—6月份我乡共查处治安案件17起,受理17起,结案11起,结案率为64.7%,较去年有所下降。

  (二)刑事案件查处情况

  2022年上半年全乡共发生刑事案件30起,破9起,破案率为30%,同比下降15%。;

  (三)其他情况

  成功调处了辖区因山林、土地和邻里之间等矛盾引发的民间纠纷663起,其中治安案件调处(有书面协议)11起,基层治保会调处428起,驻村办调处26起,接处警中简易调处、口头调处138起,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调处轻微交通事故71起,调处率为99.2%,无一件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三、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一)近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增大,招商引资部分项目的引进,外来人员增多,各类矛盾加剧,社会治安形势愈加复杂,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让人民群众满意方面与公众的期望值仍存在差距。

  (二)盗窃案件频发的原因是部分群众、企事业单位的防盗意识不强,防盗措施不力,不能开展正常打更巡逻放哨和值班工作。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案件高发。上半年,故意殴打他人占治安案件的80%。究其原因是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往往采取非常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结果导致触犯法律法规现象的发生,另外《治安处罚法》实施后,殴打他人案件的受案标准降低,原来作为民事纠纷调解的行为现在纳入案件查处,同时也是狠抓立案统计工作的后果。

  四、下一步工作的对策和建议目前,全乡社会治安形势总体较好,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也仍然存在,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的解决。

  (一)加大严打整治力度,巩固和扩大严打整治成果。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方面广泛开展摸排,有的放矢地打击各类涉黑涉恶案件,一方面紧抓目前正在侦办的案件,集中力量,

  适时出击,力求一网打尽;坚持“命案必破”,努力实现“两降一升”目标;加大打击力度,定期摸排治安混乱地区,经常分析本地区不同时期治安形势,找准发案特点和规律,制定对策,适时开展集中整治和专项行动,有效压降发案,提高刑事、治安案件的侦破和查处率。

  (二)加大防范力度,实行综合治理。在治安案件的防范、打击方面,一是坚持巡逻工作机制的前提下,在不断拓宽和延伸防控触角的同时,针对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扩大巡逻防控效果;二是针对案件多发的村寨、场所,要及时与当地负责人协商加大技防和人防力量,提高防范力度,从而减少治安案件的发案率。

  (三)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将工作重心放在最基层,抓早抓小抓苗头。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努力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达到防止和减少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

篇六:扫黑除恶经验做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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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协作配合全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中共郯城县纪委郯城县监委

  扫黑除恶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的一项重要政治责任,是中央和省、市、县委交付给我们的重大政治任务。自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郯城县纪委监委立足职责,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全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一、基本情况2018年,郯城县纪委监委共收集涉黑涉恶问题线索67起,具体为:省纪委交办2起;市纪委交办31起;县纪委监委排查3起,县扫黑办转来31起。目前,已了结50起,其中省市交办33起,了结27起;县纪委自身筛查3起,了结1起;县扫黑办、政法机关移交31起,了结22起。上述问题线索,立案6起13人,审结5起12人,给予开除党籍3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人,留党察看2人,严重警告2人,党内警告3人,移送1人;网上追逃为1人。上述案件,审结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为6起6人,其中涉及保护伞3起3人。二、主要措施(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县纪委监委始终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

  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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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主动地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是强化政治意识。将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列为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的首要任务,让政治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提出“把惩治基层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要求后,县纪委监委立即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召开专题会议深入贯彻学习全会精神,充分认识扫黑除恶专项专项斗争的重大政治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超前谋划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开展以来,县纪委监委多次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部署扫黑除恶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并在年初召开的县纪委十四届四次会议上作出具体部署,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与查处扶贫、“四风”问题一起,列为全年三项重点工作,重点部署、着力推进,为顺利开展全年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三是积极主动作为。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工作要求,立足执纪监督监察职责定位,积极参与全县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专项组中,均有县纪委监委人员参与。组织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监察专项工作组,建立专门场所,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坚强保障作用。

  (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注重加强与其他部门单位之间以及内部各部室之间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了多向互动、同频共振的强大合力。一是强化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成立监督执纪监察专项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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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落实问题线索双移送制度,建立完善查办结果反馈、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对政法机关移送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坚持优先处置、及时反馈,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目前,纪检、政法部门已双向移送问题线索41条。在涉黑涉恶腐败案件查处过程中,我们与公安机关同步立案、同步调查,及时安排专人跟进,会同政法部门定期分析研究案情,切实做到纪法衔接、协调推进。截至目前,县纪委监委组织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单位召开专题案情分析会4次,参与全县扫黑除恶专题会议10余次,形成了扫黑除恶的强大合力。二是加强机关各部室组之间的配合。印发《扫黑除恶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理流程》,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工作一盘棋思想。在查处比较复杂的问题线索时,各部门坚持分工不分家,协同作战,集中优势兵力进行重点查处。在查处马头镇小刘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刘贵峰有关问题过程中,监察室8名同志通力配合,明确各自分工,积极协作配合,连续奋战四个昼夜,最终查明刘贵峰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财产等违纪违法问题。

  (三)加强线索排查,找准查处重点。积极拓展线索来源渠道,加强对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的管理。一是扩大线索来源。畅通信访渠道,充分发挥县纪委举报电话,以及手机客户端、“古郯清风”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作用,广泛受理信访举报线索。同时,审理、信访、案管等科室,立足自身工作职责,对2015年以来的举报线索、查结案件进行大起底,全面梳理排查涉黑恶腐败及保护伞问题。将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纳入巡察工作内容,深挖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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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恶背后隐藏的人和事,已经查处的马头镇刘贵峰和红花镇侯子征涉恶问题线索就是在巡察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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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二是聚焦查处重点。重点聚焦省市转办、挂牌督办的涉黑涉恶案件,以及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工作推动不力等问题,尤其是聚焦把持农村基层政权、横行乡里问题。在查处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中已收到成效,在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方面正在深入开展,在查处工作推动不力方面专题开展了严查“四不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专项行动,目前正在稳步进行。三是严把政策界限。及时组织纪检监察人员深入学习领会上级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制度规定,制发《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宣传明白纸400余份,进一步提高了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理解和把握有关政策的能力和水平。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疑惑,先后向市纪委请示汇报20余次,确保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策把握的精准度。

  (四)坚持主动出击,加快工作进度。在筑牢基础的前提下,坚持快速推进,推动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快速查处案件。在查处小李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侯子征问题时,针对其认错态度恶劣、与他人反复串供阻碍案件查办进程的实际,我们主动出击,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由公安机关对侯子征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切断其串供渠道,为第一时间掌握侯子征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危房改造补助款的犯罪事实,较快突破案件提供了保障。二是快速筛查线索。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后,我们立即行动

篇七:扫黑除恶经验做法材料

  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经验材料

  今年以来,市公安局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全警动员、忠诚履职,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核查涉黑涉恶线索###条,移送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个、涉恶犯罪集团#个,起诉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人,破获案件##件;打掉涉恶类犯罪团伙##个,抓获#类涉恶人员###人,破获涉恶案件##起;敦促##名涉黑恶犯罪人员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极大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大大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一、高点站位,以雷霆之势强力开局。一是第一时间研究部署。副市长、市公安局长XX高度重视扫黑除恶工作,先后#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次亲赴办案单位指导案件办理。#月##日,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议,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由汤文江同志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并抽调专人办公,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相应成立机构、组建专班,迅速开展工作。二是第一时间健全机制。出台了《XX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方案》,对目标任务进行了细化;各级公安机关扫黑办建立了联席会议、线索核查、联络员每周例会工作机

  制,分析研判全市扫黑除恶形势,每月通报案件线索办理进展情况,强化案件进程管理。三是第一时间明晰职责。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增加了目标任务的项目考核分值和对突出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措施,进一步激发参战单位和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落实纪检监察等部门全程参与,督措施落实、督进度推进、督打击成效,确保压力传导到每一名民警。四是第一时间营造声势。充分利用媒体、报刊、网络、张贴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开展扫黑除恶宣传活动,共张贴标语、悬挂横幅#万余条(幅),发送宣传手册#万余册,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余万份,建立了网上涉黑恶线索举报中心,完善了举报有奖工作机制,广泛发动、积极鼓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线索。

  二、细致摸排,聚全民之力深挖深查。一是紧盯线索摸排。年初,对####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刑事治安案件全面进行了重新清理,从中梳理出涉黑恶犯罪的##起未破案件进行深度研判;落实信访接待、有奖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落实专门力量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从中发现和搜集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条。二是全面查证核实。按照“边摸边查、边查边打、边打边摸”的方针,建立健全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责任制,对摸排出的线索,本着见疑不放的原

  则,关联串并、深挖内幕,确保“条条见底、件件落实”。三是开展分类经营。加强对重点案件涉案证据的收集、固定、补充、完善和运用,对有明确方向的案件及重点查缉对象明确责任人,明确方法、措施,详细填写《涉黑恶案件进程表》《涉黑恶人员登记表》《涉黑恶案件档案》,确保案件侦办有力、顺序推进。四是强化手段支撑。在线索核查和案件侦办过程中,XX等部门合成作战、信息互通,全力支撑案件需求。特别是对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类案侦查,深入研判背后的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力求扩大战果。

  三、除恶务尽,穷一切手段严厉打击。一是全力净化“污染源”。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并举,始终将易滋生黑恶犯罪的行业作为打击工作的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辖区高校、市霸行霸领域和易滋生黑恶势力的违法经营娱乐等重点行业场所,从严从细开展排查,坚持打防并重,最大限度地挤压黑恶势力活动空间、铲除生存土壤。先后检查洗浴、KTV等娱乐场所###余家次,暗访电子游戏室等游艺场所##余家次,查处违法犯罪人员##人。二是打好专案“攻坚战”。对上级交办督办、群众反响大、影响恶劣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或案件,动用一切手段资源,以不破不休的勇气和决心,全力组织专案攻坚。先后成立XX专案、XX县后氏家族恶势力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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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都“###-#、#、#、#”专案、高新“###”专案等重点案件专班#个,打掉了XX县以XX等人为首的“后氏家族”、广水以XX为首的“连氏家族”等恶势力犯罪集团和广水以杨国友为首、曾都以梅明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受到辖区群众的高度评价和上级机关的通令表彰。三是同步深挖“保护伞”。积极配合纪委监委,对涉黑涉恶犯罪背后的腐败问题、“保护伞”进行查处,目前,全市公安机关扫黑办已向各级纪委监委移送问题线索##件。对连氏家族犯罪集团操纵选举等问题,广水市公安局配合广水市纪委监委同步深挖“保护伞”,目前已免职#人、问责##人,其中立案审查#人、组织处理##人;对后氏家族犯罪集团背后的腐败问题,XX县公安局配合XX县纪委监委同步查处,目前已免职#人、起诉#人。

篇八:扫黑除恶经验做法材料

  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3篇)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成功进行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实现的成败。以下是帮整理的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3篇)一

  1、什么是涉黑绍讷县案件

  涉黑涉恶案件是指犯罪分子在“十二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触及的罪名为7+12类案件。“十二黑”是指:黑旅游、黑场所、黑建筑、黑物业、黑保安、黑物流、黑中介、黑贷款、黑传销、黑开采、黑出租、黑窝点。涉及的7+12类罪名是: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显然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国家机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严格执法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治安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2、涉黑案件的特征

  (一)催生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金融业实力,以提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公益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串通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消极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涉恶案件的特征

  (一)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参与者或者明确指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施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普斯陶和暴力性。

  (三)严重煽动剧烈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一般无合法世界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

  4、黑恶势力的外在表现(共29条)

  (一)佩戴生硬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态度蛮横、粗暴,手提袋随车携带管制刀具公文包或棍棒的。

  (三)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四)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征地,以摆队形、站把戏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五)控制土方、砂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六)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七)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八)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员的。

  (九)在娱乐场所之中存在窝藏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十)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工具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十一)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善后处理民事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二)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十三)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十四)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十五)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十六)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

  (十七)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十八)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房东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十九)在娱乐场所中管控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产品与服务场所的。

  (二十)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产品与服务的。

  (二十一)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抵押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二十二)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操作过程中,招、甲方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二十三)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坏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二十四)无正当经济来源中国经济却机械师豪车,经常时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二十五)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机关团体主,店主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全唇兰的。

  (二十六)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二十七)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

  (二十八)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的。

  (二十九)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3篇)二

  “保护伞”主要指国家欧洲联盟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和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市场条件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协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保护伞查处范围:一是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参与、包庇、胡作非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国家因涉嫌公职人员涉嫌收受贿赂、利益输送或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目前、企业入股分红等行为。三是国家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为黑恶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压制等行为。四是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规办案等失职失责问题或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

  (一)出资分红型:在黑恶势力增设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二)纵容包庇型: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服务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三)阻挠查处型:借助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尽量避免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包庇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自身利益的。

  (四)站台撑腰型: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排除异己牟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五)打击报复型: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有案不查型: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上、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有捕不捕、该诉不诉、可任意以及随意变更依法撤销案件的。

  (七)通风报信型:在讯问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不法分子通风报信通风报信,能够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八)开脱罪责型: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九)枉法裁判型: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有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并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顽固不化的。

  (十)追赃不力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违法行为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十一)串通案情型:是在羁押中同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十二)违规吃请型:是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其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过等考核成绩的。

  (十三)违规减刑型:是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十四)帮人说情型:是违规违法打探此案、说情打招呼、博纳县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十五)打击不力型:是其他伪装成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者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实施的情况汇报(3篇)三

  1.对照“十五条”不触碰涉黑涉恶保护伞的高压线。避免由于自身不作为,被动作为,是行业内出现黑恶犯罪,被追责问纪,有望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白伞”。

  2、在一案“三查”中避免被追责。刑事案件中央要求在涉黑涉恶案件中,一查犯罪主体,二查背后的保护伞,三查地方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为此提醒我们要:一是党委应该适时学习中省市省市扫黑除恶文件,领会精神。二是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文件工作。三是建立党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台账,并做好记录,工作留痕留底。积极作为,发现问题线索收集确凿证据,移交,报告。

  3、如何在食品药品领域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和教训,我们建议可否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三年内领域内的行政处罚开展案件回头望。重点是在“职业医闹”、黑传销,黑窝点、黑作坊等档口领域开展线索摸排工作。例如本案聚众兜售中草药的案件,往往他们以合法公司为伎俩,有组织架构,有骨干分子,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形成固定势力范围,非法获取巨额经济

  政策利益,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政策、社会生活秩序。这些就是涉黑涉恶的重要线索。再比如,一些厂家和公司利用或者借助国家公职人员便力,以高价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这也是这次扫黑打击范围。我们公安机关在回头望中其,对以往5000多个案件进行了对照,就从中发现了近50余条涉黑埃夫雷的案件。二是甚广发动群众,大力开展线索摸排其他工作。善用我们的做法是充分利用保守势力载体,全方位,立体式,不间断,全天候方式营造扫黑除恶宣传氛围,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从社会生活的一线中广辟线索来源。三是建立本行业,本部门专案特情耳目。扫黑除恶是党和政府一项重要工作,群众举报奖励经费有领导组保障。我们要充分用好、用足经济杠杆的作用,引导广大群众积极积极参与和参与这场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非常积极中来,更好地发挥群众的顺风耳、千里眼作用,让举报群众有实惠、有干劲,让黑恶势力无处可藏,无立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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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扫黑除恶经验做法材料

  [经验交流]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经验材料

  [经验沟通]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经验资料

  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见收效今年以来,市公安局依据中央、省、市对于展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全警动员、忠诚履职,全面展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获得了必定收效。截至当前,全市公安机关共核查涉黑涉恶线索121条,移送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2个、涉恶犯法公司2个,起诉涉黑涉恶犯法嫌疑人43人,破获案件66件;打掉涉恶类犯法团伙30个,捕获9类涉恶人员178人,破获涉恶案件XX起;督促33名涉黑恶犯法人员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极大地震慑了黑恶权力犯法,大大提高了人民民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一、高点站位,以雷霆之势强力开局。一是第一时间研究部署。副市长、市公安局长XX高度重视扫黑除恶工作,先后8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6次亲赴办案单位指导案件办理。2月12日,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动会议,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由汤文江同志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并抽调专人办公,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解督办。各县市里公安(分)局相应成立机构、组建专班,快速展开工作。二是第一时间健全体制。出台了,对目标任务进行了细化;各级公安机关扫黑办成立了联席会议、线索核查、联系员每周例会工作体制,剖析研判全市扫黑除恶局势,每个月通告案件线索办理进展状况,增强案件进度管理。三是第一时间清晰职责。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归入年度目标查核,增添了目标任务的项目查核分值和对突出单位和个人的奖赏举措,进一步激发参战单位和民警的工作踊跃性;落实纪检督查等部门全程参加,督举措落实、督进度推动、督打击收效,保证压力传导到每一名民警。四是第一时间创造阵容。充足利用媒体、报刊、网络、张贴口号等多种宣传形式,多角度、全方向展开扫黑除恶宣传活动,共张贴口号、悬挂横幅1万余条(幅),发送宣传手册4万余册,公布20余万份,成立了网上涉黑恶线索举报中心,完美了举报有奖工作体制,宽泛发动、踊跃鼓舞人民民众举报告发黑恶权力线索。二、仔细摸排,聚全民之力深挖深查。一是紧盯线索摸排。年初,对20XX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刑事治安案件全面进行了从头清理,从中梳理出涉黑恶犯法的52起未破案件进行深度研判;落实信访招待、有奖举报制度,向社会宣布举报电话、信箱,落实特意力量招待办理民众来信来访,确实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从中发现和采集涉黑恶违纪犯法线索21条。二是全面查证核实。依据“边摸边查、边查边打、边打边摸”的目标,成立健全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责任制,对摸排出的线索,本着见疑不放的原则,关系串并、深挖内情,保证“条条见底、件件落实”。三是展开分类经营。增强对要点案件涉案凭证的采集、固定、增补、完美和运用,对有明确方向的案件及要点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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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交流]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经验材料

  缉对象明确责任人,明确方法、举措,详尽填写,保证案件侦办有力、次序推动。四是增强手段支撑。在线索核查和案件侦办过程中,XX等部门合成作战、信息互通,全力支撑案件需求。特别是对寻衅惹事、成心损害、欺诈讹诈等类案侦察,深入研判背后的黑恶权力及“保护伞”,力争扩大战果。三、除恶务尽,穷全部手段严苛打击。一是全力净化“污染源”。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泉治理并举,一直将易滋长黑恶犯法的行业作为打击工作的要点,对民众反应激烈的非法高利放贷、暴力索债、辖区高校、市霸行霸领域和易滋长黑恶权力的违纪经营娱乐等要点行业场所,从严从细展开排查,坚持打防并重,最大限度地挤压黑恶权力活动空间、铲除生计土壤。先后检查沐浴、KTV等娱乐场所230余家次,暗访电子游戏室等游艺场所50余家次,查处违纪犯法人员46人。二是打好专案“攻坚战”。对上司交办督办、民众反应大、影响恶劣的黑恶权力犯法线索或案件,动用全部手段资源,以不破不休的勇气和信心,全力组织专案攻坚。先后成立XX专案、XX县XX家族恶权力专案、XX专案、XX等要点案件专班8个,打掉了XX县以XX等人为首的“XX家族”、XX以XX为首的“XX家族”等恶权力犯法集团和XX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遇到辖区民众的高度评论和上司机关的通令表彰。三是同步深挖“保护伞”。踊跃配合纪委监委,对涉黑涉恶犯法背后的腐败问题、“保护伞”进行查处,当前,全市公安机关扫黑办已向各级纪委监委移送问题线索1XX件。对XX家族犯法公司操控选举等问题,XX市公安局配合XX市纪委监委同步深挖“保护伞”,当前已撤职1人、问责15人,此中立案审察4人、组织办理11人;对XX家族犯法公司背后的腐败问题,XX县公安局配合XX县纪委监委同步查处,当前已撤职2人、起诉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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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扫黑除恶经验做法材料

  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5篇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各地进一步突出了思想认识、政治认识,还围绕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展开一系列的工作。XXX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5篇,供大家参考选择。

  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5篇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区委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进xx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xx市xx区司法局、普法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扣区情实际,以“法治六进”、“村居法律顾问”等工作为依托,深入基层、村居向辖区群众广泛普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知识,突出重点开展扫黑除恶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发挥了法治宣传教育在震慑犯罪、教育公民方面的重要作用,助推了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地深入有效开展。一、高度重视,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高度重视扫法治宣传教育对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根据中央、省、市、区等专项斗争工作部署要求,积极承担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治宣传工作责任,认真

  制定和实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治宣传工作清单、任务清单和档案清单,切实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专题、有活动。同时,积极整合辖区法律服务资源,协调指导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积极联系包挂街道、村居开展专题法治宣传和咨询活动,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广泛宣传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的法律法

  一是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从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广泛宣传学习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意义,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推动宪法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广泛宣传中央、省、市、区有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和重要会议精神,大力宣传黑恶势力的危害性和各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和工作成效,引导辖区群众正确了解宣传扫黑除恶工作方式方法及积极影响,全面提升广大群众的思想觉悟和认识的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三是坚持宣传法律知识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结合,坚持教育群众与服务群众相

  结合,广泛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弘扬社会正气,让人民群众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

  三、把握主题,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题宣传活动一是积极联合公安xx分局、xx刑警大队、辖区派出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单位共同在辖区广场、车站等人流较为密集的地区开展扫黑除恶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场为参与群众全面普及有关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针对的重点对像、领域、案件、行业及政策法规与法律知识,并设立法律服务咨询台,为群众答疑解惑,引导辖区群众正确认识什么是黑恶势力、黑恶势力的危害性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深远影响和意义。二是创新思路结合各街道党员活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动员会,组织、号召社区老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共同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过向街坊邻里散发宣传材料??,集中座谈讨论等形式,积极宣传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及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引导辖区广大群众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参与扫黑除恶专项的斗争意识。三是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深入农村、基层结合不同群众的实际法律需求,在全面开展法律服务的基础上,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开设法治讲座,邀请专业律师突出主题,深入浅

  出地以相关典型案例宣讲扫黑除恶相关法律法规及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的危害性,有侧重地为村民群众讲解在遭遇黑恶势力威胁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鼓励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主动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辖区和谐稳定法治环境,吸引了大量群众的热情参与。

  四、强化亮点,全力营造浓厚法治环境氛围借助各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设立法律服务咨询台、开动宣传车、发放宣传知识资料、开展专题讲座、法律咨询服务活动等宣传方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普法主题公园、法制宣传街、民法主题广场等法治文化阵地载体作用,及时完善、更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内容,增强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知晓率。同时,积极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级各类媒体和普法网站、普法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等新媒体开展扫黑除恶主题宣传,最大程度拓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目前,法治xx普法网站及xx法治xx微信公众号均设立扫黑除恶专栏,并紧扣全区工作重点及时推送涉及扫黑除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知识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更新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信息30余篇;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普法宣传工作向各相关单位报送稿件20余篇,区手机报采用相关

  信息6篇,省级普法网站采用17篇;集中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及各类法律服务活动130余场;通过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力宣传,在形成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民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浓厚氛围的同时,也切实营造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声势。

  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5篇全县召开“扫黑除恶”专项会议后,我乡党委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马上举全乡之力深入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当中去,做到“两快”、“三到位”。即部署快、动作快,全力做到宣传到位、打击到位、效果到位。为积极贯彻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的工作要求,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生活。我乡自2018年2月份起,在全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健全组织,强化部署为全力做好全乡“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乡党委成立由党委书记张宇任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村成立村级“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次“扫黑除恶”工作,自2月份起乡党委政府共召开乡党委专题会议5次、全乡村干部动员大会及调度会议各1次。会议对“扫黑除恶”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安排,全乡上下齐心协力,坚

  决遏制重点违法犯罪行为,创造一个安居乐业、和谐社会环境。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自开展工作以来,我乡充分利用张贴公告、宣传标语、横幅、村喇叭、发放宣传单、“扫黑除恶”知识读本等方式深入各村广泛宣传,全力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氛围。截至目前共计张贴公告、通告108张;在全乡中小学、沧保公路、老沧河路沿街商铺、流动摊点、村两委发放明白纸共计10000余张;发放“扫黑除恶”知识读本500余册;各村、学校周边以及企业周边悬挂标语190余条;在全乡范围内书写固定标语1000人以下的村5条以上,1000人以上的村10条以上,共计320条;每天早7点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固定广播时间,广播时长为40分钟;投资3万元制定电子宣传屏一块;创建“扫黑除恶”宣传街一条;在全乡38个村村委会门口张贴“扫黑除恶”举报电话和打击“保护伞”举报电话,共计38块;建立覆盖全乡党支部成员的“扫黑除恶”微信工作群,定期更新“扫黑除恶”工作动态。三、深入排查摸底,做到不留死角根据乡党委政府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各村签订责任状。同时要求各包片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对所包片区域内开展地毯式排查,要

  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和空挡,确保将情况摸清、摸全、摸透。另外将此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村考核,对排查不彻底引发后续问题的,将进行严厉追责。明确要求以包片包村为单位,每片摸排线索不得低于两条(既可以排查本片本村的线索,也可以上报杜林乡其他村的)截至目前,全乡累计摸排“扫黑除恶”线索25条。

  四、重拳出击,强化成效我乡就“扫黑除恶”工作与近期环境卫生整治及村委会换届等中心工作相结合,以中心工作促“扫黑除恶”工作深入开展,以“扫黑除恶”工作促进各项中心工作卓见成效。其中在环境整治工作中出现有村民阻挡、妨碍清理工作,涉案人员为杜林乡前流来堂村村民皮福才和王亮,其二人多次在前流来堂村清理村内垃圾过程中阻挡施工人员工作,此情况通过村干部反映到乡领导,我乡主要领导对此事高度重视,得知消息后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扫黑除恶”工作深入人心,在全乡范围内形成人人皆知、人人喊打的氛围,公布举报电话,加大群众监督和举报力度。

  2、继续加大排查力度,对摸排出的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涉恶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为全乡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氛围。

  3、加大打击力度,对发现的涉黑涉恶人员绝不姑息,必定严惩。

  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5篇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区委政府的统一部署,2018年3月12日,恩阳区住建局召开了扫黑除恶动员会,落实我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现将区住建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总结如下。一、强化领导,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局成立恩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阳振辉同志任组长,其它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城建科、建管科、信访办、财务科、人事科、村镇科、审批科及直属各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骨干力量为成员,恩阳区住建局

  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建管科,切实形成扫黑除恶整体工作合力,为该项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领导重视,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局党组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分析并明晰了建设领域黑恶势力重拳打击范围、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预警并全程跟踪处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局党组特别要求,针对建筑施工行业、要加强情况信息预警,密切留意企业动态,发现问题苗头要立即上报和及时制止,并要求我局全体人员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避免发生涉及我局职能管理范围的涉黑涉恶事件。局党组强调,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要从提高政治站位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工作,敢于打击、敢于斗争。三、广泛宣传,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我局通过悬挂横幅、LED电子显示屏、建筑工地、小区物业张贴通告等多种方式向建筑施工企业及小区居民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参与方式,公开举报方式和奖励规定,有效提升扫黑除恶效果。截至目前,共悬挂横幅80条、LED电子显示屏宣传的小区达8个,督促各建筑工地悬挂条幅150副。四、积极摸排,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局审批科、监察大队、建管科、建管站、信访科等单位发挥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等优势、积极对违建抢建、阻挠房屋征收、阻挠工程项目施工、恶意欠薪等建设领域容易出现黑恶案件领域进行细致排查。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箱和联系电话,便于广大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社会群众投诉举报。

  五、下步工作下一步,我局积极与区打黑办加强对接,做好资料收集与上报,使我区建设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取得实效、形成常态。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深入调查、精准摸排,突出重点精准打击,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化住建工作环境,促进我区住建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篇十一:扫黑除恶经验做法材料

P>  扫黑除恶除恶材料

  小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汇报小学现有6个年级15个班,在校学生名、教职工53名。20__年以来,学校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提升年”活动,大力实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平安校园”“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等工程,维护了学校的安全稳定。一、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在深入学习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中,学校领导班子认识到,保校园平安、护师生安全是扫黑除恶最基本的的要求,为此,学校坚持原有安全管理措施不放松,适时、适量、递进增加扫黑除恶新要求,强化落实,扎实推动各项任务深入推进。营造校园安全文化,狠抓校园安全管理一直是我校的重点工作之一,为此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安全副校长为责任组长、安保人员及各年级班主任为成员的校园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一年多来,学校相继成功创建了“安康市校园安全文化示范校”“陕西省平安校园”。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需要,校园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同时行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职责。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方面我们继续做好以下几点,一是继续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长效机制,让学生自管会成为校园安全监管有力帮手;二是通过“雏鹰争章”、养成教育检查反馈等形式调动学生、班级的比安全、守纪律的积极性;三是通过家校联系手册,评选最负责家长,调动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积极性;四是开展社团活动引导学生把精力投入到发展个人的兴趣爱好中去;五是营造书香校园,开展读书活动提升学生的视野和内涵。这些活动的常态化开展,基本防止了学生自身不安全因素的发生。二、领会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神,全面安排部署。一是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统一安排,协同推进;

  二是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抓好学校周围及学校的安全工作;

  三是及时与当地政府及派出所联系,汇报学校的“扫黑除恶”工作的主要内容,并配合整治周边的环境乱点;四是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和机制,建好工作台账。

  五是继续做好宣传造势,在原有悬挂张贴固定标语、展板的基础上,增加致家长一封信,黑板报、学校公众号等宣传形式,让宣传工作深入人心,真正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五是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校园欺凌排查整治,形成校园矛盾纠纷、校园欺凌排查、报告、整治分工协作、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的工作体系。六是严格落实门卫制度,做到“四严格”:严格24小时校园全域摄像监控;严格门卫监管,对进出校门的外来人员、闲杂人员逐一清问,并做好登记;严格监控社会上不法者和不良少年,禁止在校园附近游荡。

  三、切实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与安全防范工作。围绕建设平安校园,结合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和教育工作实际,重点抓好7项排查:一是侵占学校公用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在学校周边敲诈勒索学生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是体罚、虐待、性骚扰等侵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五是干扰、阻挠学校建设等违法犯罪行为;六是各类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七是其它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保护伞。四、突出抓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学校幼儿园加强安全防范,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专人值班、外来人员进出登记、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接送交接等制度,严禁未经许可人员进入校园,严防将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校园保安达到2名,兼职安全保卫人员2名,配备了警棍、钢叉、防爆头盔、防护盾牌、防刺手套、强光手电、等各类物防设施。五、着力抓好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学校开设了安全教育课,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持续推进安全教育进学校、进课堂、进家庭。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

  震慑犯罪、教育公民方面的重要作用,8月上旬,学校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教育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学宪法、讲宪法”主题教育活动紧密结合,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对象,向广大师生宣传宪法以及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推动法治教育进校园,不断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网络,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安全防范教育,提高了青少年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有效防止了向校园渗透。

  六、畅通渠道,和上级及地方主管部门同频共振。一是保持信息沟通,广泛发动群众进行线索摸排,动员广大师生、学生家长、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检举揭发涉校黑恶犯罪行为和嫌疑人,一旦发现涉黑势力强揽工程,侵害师生财产安全,或拉拢、胁迫、诱骗学生参加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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