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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材料抄袭怎么处分4篇

时间:2023-01-15 15:35:04 对照材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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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材料抄袭怎么处分4篇

篇一:对照材料抄袭怎么处分

  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理办法(试行)

  关键字:更新日期:2010-09-10

  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指导思想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教究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并在我校已经出台实施的《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并在我校已经出台实施的《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的基础上,范》《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学位《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毕业)论文的规范管理,防范和惩治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特制毕业)论文的规范管理,防范和惩治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定本办法。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攻读我校学位(指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办法适用于攻读我校学位(指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等撰写的以我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我校教职工和学生都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为著作权人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我校教职工和学生都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杜绝学术不端。本办法专门针对学位(毕业)论文中的抄袭、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杜绝学术不端。本办法专门针对学位(毕业)论文中的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学术不端行为按《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学术不端行为按《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处理。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处理。学位(毕业)第三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定义本办法定义学位(毕业)论文的抄袭和剽窃为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本办法定义学位(毕业)论文的抄袭和剽窃为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学位(毕业)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学位(毕业)论文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学位(毕业)第四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字而未注明出处的;字而未注明出处的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论文总字数的15%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论文总字数的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

  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15%的;的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5、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未说明借鉴来源的;未说明借鉴来源的;6、其它由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为抄袭行为的。、其它由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为抄袭行为的。第五条不属于抄袭行为的情形具有第四条所列除1、两种情形之外的涉嫌抄袭行为若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两种情形之外的涉嫌抄袭行为,具有第四条所列除、2两种情形之外的涉嫌抄袭行为,若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不属于抄袭行为:抄袭行为:1、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确为两个独立的创作活动取得的;、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确为两个独立的创作活动取得的;2、翻译、评论、介绍、综述他人作品且已注明,不会被普遍误认为自己原创的;、翻译、评论、介绍、综述他人作品且已注明,不会被普遍误认为自己原创的;3、借鉴采用他人的实验方法和手段、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得出不同的实验结果和结论的;、借鉴采用他人的实验方法和手段、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得出不同的实验结果和结论的;4、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始创作的、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始创作的;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始创作的5、将他人作品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专题研究、引用该作品部分超出第四条所规定限度的;、将他人作品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专题研究、引用该作品部分超出第四条所规定限度的;6、其它经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不属于抄袭行为的。、其它经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不属于抄袭行为的。第六条抄袭程度的认定已认定为抄袭行为的论文,其抄袭程度分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已认定为抄袭行为的论文,其抄袭程度分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1、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在30%以、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在以可认定为轻度抄袭;内(含30%)的,可认定为轻度抄袭;)2、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30%-50%(含50%)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可认定为中度抄袭)3、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超过50%、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超过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袭;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袭;4、难以通过以上条件认定抄袭程度的,由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难以通过以上条件认定抄袭程度的,由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第七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第七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问题的处理机构和相关处理程序1、学位(毕业)论文的审查、学位(毕业)各学院(各学院(所、中心)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中心)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学位(毕业)论文抄袭、不端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本单位的学位(毕业)不端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本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提交前进责任和义务行审查。所有学位(毕业)论文在提交答辩申请前,须由学院(行审查。所有学位(毕业)论文在提交答辩申请前,须由学院(所、中心)采用计算机辅助中心)审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者发给《四川大学××学院学位毕业)《学院学位(审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者发给四川大学学院学位毕业)(论文形式审查合格证明》凭此证明方可申请学位(毕业)论文正式答辩。,凭此证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形式审查合格证明》凭此证明方可申请学位(毕业)论文正式答辩。,教务处、研究生院须采用计算机对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前进行抽查。教务处、研究生院须采用计算机对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前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具有抄袭嫌疑的学位(毕业)论文,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委托或指定相关学院(嫌疑的学位(毕业)论文,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委托或指定相关学院(所、中心)教学中心)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抄袭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给出处理意见,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抄袭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给出处理意见,并书面上报至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2、举报受理机构、学位(毕业)论文被举报有抄袭行为的,受理机构分别为:学位(毕业)论文被举报有抄袭行为的,受理机构分别为:1)、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生毕业论文抄袭行为的举报;、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生毕业论文抄袭行为的举报;

  2)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行为的举报。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行为的举报。

  3、举报要求、对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行为的举报者必须为实名举报,对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行为的举报者必须为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方予以受理。4、认定机构、教务处受理的举报,可委托或指定相关学院(教务处受理的举报,可委托或指定相关学院(所、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抄袭行为和程度中心)进行认定,并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认定,并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研究生院受理的举报,委托或指定相关学院(研究生院受理的举报,可委托或指定相关学院(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抄袭行为和中心)程度进行认定,并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程度进行认定,并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为校内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最终认定机构。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为校内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最终认定机构。对于被认定为抄袭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作出书面最终认定结论,抄袭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作出书面最终认定结论,特别情况下需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作为处理的依据。校学术委员会报告,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作为处理的依据。5、争议解决、举报人或当事人对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举报人或当事人对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诉。意见起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诉。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诉第八条第八条对抄袭行为的处理(一)、对授位(毕业)前被发现或被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作者的处理一、对授位(毕业)前被发现或被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对于学院(、教务处对于学院(所、中心)教务处、研究生院在论文审查过程中被发现或在论文送审、答辩过中心)教务处、研究生院在论文审查过程中被发现或在论文送审、、程中被发现或被他人举报的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程中被发现或被他人举报的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由相关部门根据抄袭情节轻重责令其修改论文、重新撰写论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由相关部门根据抄袭情节轻重责令其修改论文、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半年或一年、取消学位(毕业)申请(答辩)资格等处理;推迟答辩半年或一年、取消学位(毕业)申请(答辩)资格等处理;(二)对授位(毕业)后被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作者的处理二对授位毕业)后被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对授位(1、对于毕业后仍然继续攻读我校高一级学位的在读学生,可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对于毕业后仍然继续攻读我校高一级学位的在读学生,可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位的在读学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并可同时给予撤销所获学位、注销所获学历证书(包括电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并可同时给予撤销所获学位、注销所获学历证书(子注册证书)等处理;子注册证书)等处理;2、对于毕业后在我校工作的当事人,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对于毕业后在我校工作的当事人,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撤职、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同时可给予暂停导师资格或导师申报资格一定时间、开除处分,同时可给予暂停导师资格或导师申报资格一定时间、取消导师资格或导师申报资、学位证书格、撤销因抄袭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追回因抄撤销因抄袭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袭在我校获得的经济利益等处理;不适合继续在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袭在我校获得的经济利益等处理;不适合继续在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应调离原岗位或解聘、辞退;情节特别恶劣、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移交司法机关;辞退;情节特别恶劣、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移交司法机关;3、对于已毕业离校的当事人,可将调查结论寄送其所在单位;严重的抄袭者或对我校造成、对于已毕业离校的当事人,可将调查结论寄送其所在单位;重大不良影响的,我校将按相关程序公告撤销其在我校因抄袭行为而获得的学历证书(重大不良影响的,我校将按相关程序公告撤销其在我校因抄袭行为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等,并保留追回因抄袭在我校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权力。、学位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等,并保留追回因抄袭在我校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权力。、(三)学位(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规范学术道德、端正学术学风、防学位(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规范学术道德、端正学术学风、范学术不端的教育责任,并对所指导学生的学位(毕业)论文严格把关,范学术不端的教育责任,并对所指导学生的学位(毕业)论文严格把关,从根本上杜绝抄袭的教育责任

  行为的发生。对导师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或指使、放任抄袭,导致所指导的学位(毕业)行为的发生。对导师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或指使、放任抄袭,导致所指导的学位(毕业)论文发生抄袭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追究该导师的相应责任;论文发生抄袭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追究该导师的相应责任;若导师指导的学生连续发生多起学位(毕业)论文抄袭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生多起学位(毕业)论文抄袭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依据调查结果给予停止导师资格一定时间或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格一定时间或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学位(毕业)第九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行为处理的执行机构学校各相关管理部门(组织部、纪检监察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等)学校各相关管理部门(组织部、纪检监察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等)为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处理执行机构。毕业)论文抄袭的处理执行机构。第十条各学科可结合其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关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第十条各学科可结合其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关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但对于抄袭的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本办法仅针对我校博、学士学位(毕业)论文的抄袭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仅针对我校博、硕、学士学位(毕业)论文的抄袭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如权利人与侵害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等不在本办法处理范围内。其它如权利人与侵害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等不在本办法处理范围内。本办法由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0年申请答辩的学位(毕业)论文开始实施。年申请答辩的学位(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申请答辩的学位毕业)论文开始实施。

篇二:对照材料抄袭怎么处分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从严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棒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第三条学生触犯法律法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外,同时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第四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二章处分总类和运用第五条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纪律处分的期限设置

  (一)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二)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计算以处分决定书确定的时间为计算起始点。学生在处分期间,无论何种原因休学,休学期间不作为处分期,复学后自动延续。

  第七条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第八条留校察看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每隔3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一)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错误事实。(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三)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六)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第十条有下列情形者可从重或加重处分:(一)拒不承认错误,无理取闹,或干扰、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报复举报人、证人和相关人员。(二)达成攻守同盟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扰乱和阻碍调查处理工作。(三)拒绝配合或干扰妨碍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四)包庇同案人员或对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五)酒后发生违纪行为的。(六)已受过纪律处分者。(七)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处分规定两条及以上者。(八)集体违纪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煽者。(九)违反属于学校认定为需要重点整执的学生日常行为陋习并作出明确禁止规定的。第十一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的各类奖励、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资格。(二)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予以纪律处分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加强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拒不接受教育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受处分期间的综合表现由该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考察。考察期间表现良好的,可按学校规定程序解除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一)制作、传播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音像制品等。(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和教学秩序。(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活动。(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制造或散布谣,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资料和秘密。(六)制造、运输、买卖、藏匿、吸食、注射毒品或教唆、引诱、胁迫、容留他人制造、、藏匿、运输、吸食毒品。(七)组织、参与或教唆他人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暴力恐活动。(八)在校内携带或者存放枪支、弹药、匕首等规定的管制器具。

  (九)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

  (十)抢夺、抢劫他人财物者。(十一)私刻、盗用公章,偷窃、伪造保密文件、档案、校园一卡通及其他重要材料者。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传播秽、邪教、反或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图片、书刊、音像制品、音频、视频、数据电文等。(二)参与走私、贩私或倒卖限制进出口商品。(三)包庇作案者,销赃、买赃、窝赃,或明知是作案者仍提供住宿、工具或其他方便。(四)参加或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五)窃取、偷窥、偷拍、传播他人隐私。(六)有调戏、侮辱、猥亵等性骚扰行为。(七)以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自己谈恋爱者。(八)介绍或从事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等场所的有偿陪侍工作。(九)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十)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破他人婚姻、家庭。(十一)侮辱、诽谤、威胁他人者。

  (十二)涂改、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签名、证件(卡)或证明文件。

  (十三)篡改、伪造自己或他人成绩。(十四)哄闹、打砸、焚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十五)妨碍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十六)为违纪违法者通风报信,或为工作人员提供伪证。(十七)发布相关代考、代写、买卖论文等信息者,以及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学业考核材料。(十八)在校园内非吸烟区的地方吸烟,不听劝诫,屡教不改的。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在建筑物、课堂桌椅及其他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以及擅自张贴宣传品、悬挂条幅。(二)在集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场合,以鼓掌、起哄、吹口哨等方式故意扰乱会场或集体活动秩序者。(三)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四)破草坪,攀折花木,乱扔废弃物。(五)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六)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七)在校园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

  (八)擅自在公共场所举行活动或使用音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

  (九)违反《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验实训守则》。(十)在或地区非常时期(有疫情或其它紧急状态),学生违反学校采取各项非常管理措施或拒绝配合执行学校相关制度的。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营业性活动。(二)在校园内牵带猫、狗等宠物,影响校园秩序,经劝阻不改者。(三)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刑事案件审结后不构成犯罪的,降一级处理。(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处以拘留七日(含

  七日)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被公安处以拘留七日(不含七日)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学校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处以罚、警告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公安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的,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买卖论文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论文、专题报告、综述、设计等作为考核方式时提交的考核材料,或在其他方面存在伪造数据、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一条因成绩、毕业、管理等其他方面的原因对教职工或领导寻衅滋事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的好坏,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偷窃、诈骗、侵吞、冒领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明知是赃物而接受、或帮助销售者,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二)拾物不还或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保管物或埋藏物,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作案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四)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五)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对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危害计算机网

  络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擅自建立不健康的

  主页、网站或开设论坛。(二)利用网络造、传、散布他人隐私。(三)在网络上撰写、发表、转载、传播影响社会秩序、

  危害社会公德以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文字、影音、图片等信息。

  (四)通过盗用IP地址、用户账号等非法途径,进入计算机公共管理系统或擅自使用、删减、修改计算机网络管理资源或数据。

  (五)恶意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漏洞知识,对系统进行攻击、入侵或教唆他人攻击、入侵。

  (六)故意传播计算机网络病毒等恶意程序。(七)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涉赌者,按下列情形处理:(一)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提供赌具或赌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教导、教唆他人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对肇事、教唆、结伙斗殴、殴打他人、作伪证、提供凶器者,按下列情形处理:(一)肇事者:1.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挑逗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权益,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酒后肇事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教唆者:教唆别人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先动手打人者(正当防卫除外):1.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后动手打人者(正当防卫除外):1.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策划或为首打群架者:1.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打架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三、四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级别处理。(七)偏袒、作伪证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偏袒一方,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3.偏袒一方,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故意作伪证或要求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明知用意仍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九)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处分外,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相应的民事赔偿。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第二十七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或天数的(上课、实习、军训以及学校规定参加的活动,未经请假或超假者,都以旷课论。上课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军训、新生入学教育等按每天8学时计算),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累计旷课达16—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累计旷课达25—3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累计旷课达35—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累计旷课达51—6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累计旷课达7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凡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除按教务处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按照《XX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规定》,教务处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二)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7.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8.按照《XX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规定》,教务处认定为作弊行为。(三)有下列考试严重作弊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组织团伙作弊的。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3.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4.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违反《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给予下列处分:(一)私自调换、占用、出租、转让床位、私自留宿校外人员、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或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在宿舍区内从事售卖、租赁、打印、囤积商品货物等经营性活动,在宿舍区内书写和张贴广告、发布广告传单、

  在宿舍内售卖烟酒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未经允许擅闯学生宿舍、以假名登记进出、攀爬围

  墙窗户进出等不按规定进出宿舍楼栋大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章私拉电线、使用明火、使用违规电器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在宿舍内炒菜做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起火警或火灾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在宿舍区内吸烟或在宿舍内有残留烟味、香烟、烟蒂、烟灰等现象,一律视为有吸烟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除按违纪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之外并给予办理外宿。

  (六)在宿舍内喝酒、猜码、打麻将等扰乱宿舍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原则上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袋装带就餐食物进入宿舍或叫送外卖带进宿舍,特殊情况除外;如有违反,给予记过处分。

  (八)在宿舍内豢养鼠、猫、狗等各类宠物,给予记过处分。

  (九)不服从管理人员的询问、指导、检查和管理,对检查人员出言不逊或伙同他人起哄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财物管理等规定,造成公私财

  物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乱贴乱画、乱扔垃圾、向宿舍窗、阳台外和走廊倒水、丢杂物、吐痰者,经批评教育态度恶劣或屡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如因向宿舍外倾砸东西导致严重后果的,除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外,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规定,如在宿舍区大声喧哗吵闹或出现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者,按下列情形处理:1.晚归次数累计达1—2次或夜不归宿1次者,给予批评教育处分;2.晚归次数累计达3—4或夜不归宿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3.晚归次数累计达5次或夜不归宿3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办理外宿手续。(十四)人为损坏热水设备、对智能表进行人为破、私自破解或制售热水卡、使用非热水公司统制售的任何卡片等非正规手段获得热水的,一经发现,即认定为盗水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查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五)凡违反《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对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所在学院要会同实习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一学期内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再次违纪达到处分程度者,按照其所受处分的最高等级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一)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不论事隔时间长短,只要在校期间,仍按本规定处理。(二)违纪行为同时涉及本规定两条以上者,按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加重一级处分。(三)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及处分条款,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违纪处理程序及审批权限第三十五条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后勤管理处(保护处)牵头,学生工作部(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与;涉及考试、顶岗实习等教学方面的,由教务处牵头,学生工作部(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与;涉及学生宿舍方面的,由后勤管理处(保护处)牵头,学生工作部(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与;其他方面的,学生工作部(处)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牵头,有关部门参与。(二)校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搜集相关证据资料;二级学院要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三)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作出违纪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上报或处理。(四)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二级学院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处分建议。(五)有关二级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可责成二级学院重新审议。(六)处分决定原则上在违纪行为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一)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核学生违纪材料,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自行下达违纪处分决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二)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校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核学生违纪材料,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查,报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后,学校下达处分文件。(三)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核学生违纪材料,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下达处分文件,同时报XX省教育厅备案。第五章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第三十七条二级学院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前要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违纪学生申辩、申诉。所在二级学院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后应及时跟踪,做好思想教育和稳定工作。第三十八条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如学生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学生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由两位老师或同学签字见证,并将情况记录在案,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送达;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在校内网站、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10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九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一)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拟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学生不配合调查,不影响学校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XX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辩、申诉的具体办法详见《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6—12个月考察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毕业班学生受处分离毕业或结业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的,可以在毕业或结业前提出

  解除处分申请。第四十一条学校将学生的处分材料、解除处分材料真实

  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四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所在二级学院督促其办理完所有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因学生本人的原因导致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无法送交给其本人的,所在二级学院以挂号信的方式将处分决定寄送受处分学生的近亲属,并通知其代为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由后勤管理处(保护处)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第四十四条高等职业技能培训学院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同时废止。学校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三:对照材料抄袭怎么处分

  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吉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第六条学籍处分。第七条对有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轻微,未受处罚,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八条对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

  1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研究生,给予开除

  乱社会秩序的研究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第十条对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对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违反校园管理制度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对损坏校园公共设施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蓄意破坏校园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学籍处分。第十五条对考试作弊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对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或制止无效,造成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研究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不良后果的研究生,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

  对酗酒情节严重且不听劝告的研究生,给予警告或对无故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研究

  者严重警告处分。生,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一人有违反本规定二种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在较违纪研究生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

  重一种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处分的研究生,由其所在培养单位负责察看。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者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临近毕业的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第二十一条间评奖评优资格。研究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其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依据《吉林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试行办法》处理。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单位意见等。第二十四条究生院讨论批准;(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长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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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取消其当学年评奖

  评优资格;受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取消其在学期

  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档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处分违纪研究生一般应提供的材料:

  除学籍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能够认定违纪事实的证明材料和证据、陈述及申辩材料、培养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研

  决定,送吉林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五条送交本人。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在本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来华留学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研究生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违纪处分暂行条例》(校研院字[2002]19号)同时废止。对研究生作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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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对照材料抄袭怎么处分

  这些材料抄袭病,还能不能好了

  作者:暂无来源:《廉政瞭望》2019年第20期

  文/杏杏

  明明是乡镇班子对照检查的材料,却多次出现以“水务部门”为主体的描述。近日,湖南凤凰县山江镇党委书记吴昱杰等4人因套用网上材料,发言材料文不对题等问题被问责。

  文字材料抄袭现象时有发生,有照抄照搬的,也有新瓶装旧酒、拼拼凑凑又一篇的,被戏谑为“共享式写作”。有媒体报道,近两年来,此类案例通报至少有51起,其中科级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等占比近八成,这说明“抄袭病”在基层更严重。

  总结材料被抄得最多,被抓现行后别“甩锅”

  基层材料抄袭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呢?梳理公开报道的案例,记者发现主要集中在讲话发言稿、总结汇报材料、新闻报道或政务公开信息中。

  讲话稿雷同最典型的事件发生在山西交城县,原县委书记李志安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讲话时,内容与时任吕梁市委书记高卫东的讲话如出一辙,只是把“我市”改为“我县”。

  抄袭总结汇报材料的占比最高。贯彻十九大精神的学习体会、专项汇报材料、整改报告、检查材料、会议记录、年终总结等,都是公文抄袭的重灾区。

  另外,在某些新闻报道中,也会出现“撞车”。《邯郸日报》上曾刊发过一篇邯郸丛台区区委宣传部副部长的署名文章,而这篇文章与山东青岛市市南区的政府文件相似度极高,除了地区名和人名之外,几乎一字不差。

  那么这些抄袭现象是如何被发现的呢?最常见的就是在各类检查中露马脚。国务院安全生产督查组在贵阳市修文县听取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汇报时,发现汇报材料和前几天在邻县听到材料基本一致,经查是修文县抄袭邻县。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河北进行督察整改“回头看”时,也发现唐山市高新区和芦台经济开发区整改方案除个别地名人名外,其余内容完全一致,最后查明是相互抄袭。

  还有一部分是细心的网友发现的。比如一篇署名为中共延安市富县县委书记李某的文章曾刊登在《延安日报》上,网友发现其内容与新华社之前发的一篇时评高度雷同。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和南阳市桐柏县在各自政府网站上挂出政绩报道,网友发现两篇文章不仅土地面积和人口数量一致,就连种植的树苗数量也完全一样,最后发现是桐柏县抄袭了睢县平岗镇的文章。

  被抓了现行,大家的反应也是千差万别。抄袭讲话稿的李志安作了深刻检讨;修文县抄袭报告被曝光后,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受到处分;桐柏县就抄袭一事向睢县平岗镇解释并道歉。

  也有“甩锅”的。河南开封消防支队曾抄袭了漯河消防支队的宣传稿件,但在处理时却表示是聘请文员的个人行为,外聘文员被辞退。发表于《邯郸日报》上的抄袭文章,最后声明是由实习生撰写,该实习生也毫无意外地被辞退了。

  文风折射政风,内外强化写材料

  抄袭事件屡被曝光,一再冲撞人们的心理承受底线。为什么这种现象屡禁不止呢?还得从不同主体出发寻找原因。

  一些单位一把手甚至有严重的“秘书依赖症”,不管是发言讲话稿还是个人材料,都习惯性地由秘书写。久而久之,领导形成思维惰性,全权放手让秘书操刀写稿,造成有时领导发言“言之无物”,像是一个念稿机器,秘书无法准确揣摩领导的想法,就只能“天下文章一大抄”了。

  客观上,基层的现实困境,也成为基层干部抄袭文字材料的一个诱因。基层事务多、人手少,而上级要求报送的材料过多、时间紧,有的上级机关上午下通知下午就要报材料。为了完成任务,一些基层干部只有奉行拿来主义。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曾直言:“我们是拿唐山的方案套的,因为有时候忙于具体事务,各种督察、检查、现场巡视,突然有领导要求往上报(材料),有可能就在办公室套一下。”

  而有些上级布置完任务之后,在最后检查时只看“有没有”,不看“好不好”,这种态度也给了基层材料抄袭可乘之机。

  笔者与许多干部交流,他们也提到基层干部自身的问题。一些基层干部存在懒于干事、懒于思考的懒政思维,总是以一副敷衍的姿态应付工作,没有把文风当做政风认真对待。一名曾因抄袭年终总结被处理的官员说:“年终总结年年交,以为没人看,没想到上级会如此认真。”这名干部说出了大部分人的心声:对于这些文字材料,总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怎么破解材料抄袭的难题呢?同样要从三方面着手。

  作为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坚持“言由己出”。起草讲话稿也是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它反映出领导干部的治理思维,要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如全国政协原主席李瑞环就说过,“我的所有讲话、文章,都是从工作出发的,都是经过自己认真思考的,都是本人亲自动手的”,其他领导干部也应该如此。

  多名干部也提到,作为上级机关,应该尽量为基层减负。要充分考虑基层的承受力,不该要的材料不要,不该报的材料不报,把握好报送材料的尺度。这也是治理形式主义的题中之意。同时,还要加大检查力度,严把质量关,防止基层干部弄虚作假。

  “基层干部则应该反思,从主观上找原因,提高干事觉悟、培养务实的工作态度。除了严格自律,外部监督和追责惩戒制度不可少。”专家告诉笔者,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基层干部抄袭材料的现象,让他们明白文字材料“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必要、忙起来也不要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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